《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4月9日正式发布,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背景与目的
背景: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目的: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华中区域电力市场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二、适用范围
区域范围:华中区域包含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
交易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经营主体
主体类型:经营主体包括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的各类型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四、交易类型与方式
交易类型: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交易等。
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
五、交易时序与机制
交易时序:华中区域省间交易按照年度(数年)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开展,多日交易按日连续开市。
交易机制: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鼓励以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新能源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推广多年期交易合同、聚合交易等多种绿电交易模式。
六、价格机制与结算
价格机制: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购电方所在省级电网省间联络线落地电价由交易上网价格、各环节输电价格、输电损耗等构成。
交易结算:采用日清分、月结算方式,必要时可进行再次清算。若省间交易在跨区跨省通道执行调整,各经营主体清分电量等比例调整。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结算中长期交易售电收入、购电支出。
七、监管与保障
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保障措施: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在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按照统一标准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