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政策要求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的分布式光伏参与调节分摊,以保障新能源消纳,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浙江省作为分布式光伏发展大省,截至2025年6月,全省光伏累计装机容量突破5947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占比高达83%。然而,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新能源消纳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节假日或重大基建停电等特殊时段,用电负荷较低而新能源出力较高,导致电网无法全额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造成电力浪费和电网安全风险。为此,浙江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消纳建立补偿分摊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提升分布式光伏的自调节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高效利用。
二、政策核心内容
调节范围与原则
参与主体: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的分布式光伏(包括工商业、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均需参与调节分摊。
调节原则:按照“先高压、后低压”“优先调控工商业项目”的原则组织调节。在消纳缺口较大时,对不具备调度端远程控制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可根据调节原则在日前安排整站停运。
调节清单与顺序:具体调节清单和执行顺序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各地电网企业制定发布。
提升调节能力
“四可”能力改造: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具备功率采集、远程控制、电网监测和执行调度指令的能力(即“四可”功能)。存量项目需按计划完成改造,增量项目在并网时同步实现“四可”能力。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确因现场条件、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四可”改造的项目,需书面承诺按电网要求日前自主完成调控。未履行承诺的,在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将被先行解列。
补偿分摊机制
补偿对象: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主体将获得补偿,补偿费用纳入次月结算电费。
补偿计算:以未参与调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率为基准,计算参与调节项目的理论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的差值(即调节电量),按调节电量给予补偿。
分摊范围:补偿资金由非统调燃煤、统调核电、生物质垃圾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除自然人户用项目外)共同分摊。
分摊系数: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调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全额参与分摊,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0.5,不具备“四可”能力的分摊系数为1。
三、政策实施保障
组织协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网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服务保障:电网企业需依据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科学规划电网建设,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同时,协调新能源企业强化“四可”装置保护,配合设备运维和调试演练。
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向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相关主体宣传政策内容,引导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电网调节,促进分布式光伏有序开发、就地消纳。
四、政策意义与影响
促进新能源消纳:通过政策引导,提升分布式光伏的自调节能力,有效缓解新能源消纳难题,减少电力浪费。
保障电网安全:在特殊时段通过调节分布式光伏出力,维护电网功率平衡和电压稳定,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推动市场化转型:建立补偿分摊机制,明确各主体责任,推动分布式光伏向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提升技术与管理水平:要求分布式光伏具备“四可”能力,促进技术升级和管理水平提升,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