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于2025年11月3日正式印发《海南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配套细则》,该细则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旨在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适应海南新能源发展特点的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细则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同时,也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
二、主要内容
机制电量比例与电价
存量项目:根据投产时间分档确定机制电量比例。2023年以前投产的项目,全部上网电量纳入机制电量;2023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90%;2024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0%。竞配式并网项目执行原竞配价格,其余项目均按海南省煤电基准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增量项目: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竞价主体分类初期分为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三类,海上风电项目单独组织竞价,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统一组织竞价。同一竞价场次的新能源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
差价结算机制
电网企业每月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额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费用科目名称为“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
差价结算机制电费计算公式为:差价结算机制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竞价组织与保障措施
细则对竞价主体登记、竞价组织、保障措施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竞价的公平、公正、公开。
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以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特殊项目处理
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确电价的光热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三、实施目标与意义
实现责任公平承担: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确保新能源入市后政策协同发力,实现责任公平承担。
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力市场机制创新,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完善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撑海南自贸港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有力支撑海南自贸港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推动海南能源结构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