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与山西能监办联合发布的《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政策框架形式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入市流程及市场交易规则,旨在通过标准化管理推动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提升电网灵活性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随着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微电网等快速发展,山西省能源局与山西能监办联合发布《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依托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分时价格信号作用,引导发、用、储侧资源通过虚拟电厂方式积极参与电力平衡,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支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虚拟电厂定义与分类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根据聚合资源类型,山西省虚拟电厂分为以下三类:
分布式电源类虚拟电厂:通过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电源侧储能等资源,对外呈现为电源状态,提供发电及电源灵活响应调节服务。
负荷类虚拟电厂:通过聚合用户侧可调节负荷、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资源,对外呈现为负荷状态,提供负荷侧灵活响应调节服务。
源荷类虚拟电厂: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园区、绿电直连、微电网等项目要求,通过聚合一定比例的新能源、用户及配套储能,具备自主调峰、调节能力,可为公共电网提供调节服务。
三、职责分工
山西省能源局与山西能监办:负责组织制定虚拟电厂相关政策、交易规则、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
电网企业:负责具体组织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管理,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及其聚合用户提供计量、结算等服务,定期维护分布式新能源企业的节点信息,根据节点电价进行分类。
山西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项目申报、组织评估、资质审核、资源接入、能力测试、资源变更、档案管理、运行监测、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注册、聚合管理、交易申报、信息披露、信息变更和退出、信用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并出具结算依据。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市场出清及调控运行,建设运营调度运行控制系统,开展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电力响应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和调节效果评估。
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开展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建设、资源挖掘、用户聚合、能力评估、参与交易等工作,应为具有山西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
四、入市流程
虚拟电厂按以下流程办理建设入市:
方案报送:虚拟电厂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送至省能源局。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聚合规模、资源类型、调节能力、运营机制、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方案、聚合用户代理协议及预期技术指标等内容。
方案评估:省能源局组织山西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方案评估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围绕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运行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合格的项目纳入虚拟电厂建设目录。
建设管理:虚拟电厂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政策及并网技术要求开展建设。自纳入虚拟电厂建设目录起,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建设。
能力测试:对具备测试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由山西省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节能力及系统测试,并按月将测试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若非虚拟电厂自身原因,测试机构原则上应在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测试报告。
协议签订:虚拟电厂通过能力测试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虚拟电厂需求侧响应协议、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虚拟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市场注册:虚拟电厂项目实施主体具备上述条件后,可向山西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接入申请,完成接入后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获取交易资格。
退出要求:自纳入虚拟电厂建设目录起,项目实施主体应1年内完成建设并入市;逾期未完成的,将强制退出虚拟电厂建设目录。
五、市场交易与管理
虚拟电厂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具体按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相关规则执行。其中,“负荷类”虚拟电厂需参与全电量可靠性机组组合及发电计划出清,在实时市场中作为固定出力机组出清;允许自愿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可按月自愿选择参与实时或日内现货市场,并执行相应的出清计划。按照调节能力,适当放宽调节时段的中长期交易成交量约束和金融套利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