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核心文件
6 月 25 日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 2026 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全省正式开启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园光、林光、小型地面光伏等复合分布式项目申报,对接国家《循环经济发展 “十五五” 规划》新能源与农业产业融合、资源高效利用要求。
二、关键分类管理规则(核心区别)
全省分布式新能源实行分级分类管控:
自主备案、市级统筹:屋顶户用 / 工商业光伏、全额自发自用地面光伏、全额自用分散风电,由各市自行组织申报、备案,无需省级规模指标;
纳入省级年度规模、参照集中式管理: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小型地面光伏电站,统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竞争性申报,审批标准、并网、监管参照集中式光伏执行,门槛更高、管控更严。
重点倾斜方向
紧扣 “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
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项目,配储能提升本地消纳;
拓展农光、渔光、林光、草光、采煤沉陷区光伏、油气田分布式光伏多业态融合;
鼓励配套储能、光储充一体化,提升电网友好性。
三、硬性申报与建设约束(实操红线)
1. 主体与转让管控
申报、建设、运营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光伏项目下达规模后年内全容量并网,分散风电 12 个月内全容量并网;
建设期 + 并网后5 年内不得转让项目主体,严控倒卖指标行为;
存量无实质进展、逾期未开工项目,市级能源局联合电网核减 / 废止规模。
2. 用地合规底线(山西复合光伏刚性要求)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Ⅰ 级林地、基本草原;
农光互补(高标准农田 / 设施农业):支架最低离地≥2.8–3.2 米,预留农机通行空间,下层农业生产不中断;
渔光互补仅限坑塘、水库闲置水面、低洼盐碱涝洼地,不得占用基本养殖保护区;
林光互补仅允许低覆盖度灌木林地,不得采伐乔木,支架高出植被 1 米以上;
采煤沉陷区、废弃工矿、盐碱地、低效园地为优先推荐选址。
3. 消纳与自发自用硬性指标
余电上网工商业分布式:自发自用比例≥50%,不达标将限出力;
全额自用项目强制加装防逆流装置,优先分配并网通道;
电网实行红黄绿三区差异化接网:红色过载配网区域仅允许全额自用 + 配套储能项目申报。
四、申报办理流程(一网通办)
前期前置材料:土地 / 水面租赁协议、权属证明、农业 / 林草部门复合项目审核意见、电网接入意向函、消纳评估;
线上申报: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方案;
县级多部门联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水利、生态现场踏勘;
市级汇总上报省能源局,纳入年度规模竞争性配置;
获取建设规模后完成备案、环评、水保、林地临时手续;
开工建设,按期全容量并网验收。
五、配套激励政策
省级发电量以奖代补:农光 / 渔光项目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3 元 /kWh奖励;
储能配套倾斜:配储能项目优先保障并网规模,降低并网门槛;
用地联审绿色通道,复合光伏简化临时用地审批;
乡村振兴配套:村集体参股农光项目,允许土地租金 + 分红双收益。
六、与辽宁滩涂渔光政策对比简表
表格
| 维度 | 山西农光 / 渔光 | 辽宁滩涂光伏 + 生态养殖 |
|---|---|---|
| 用地载体 | 农田、设施大棚、内陆坑塘、沉陷区 | 沿海滩涂、盐田、近海围堰 |
| 管理模式 | 农光 / 渔光参照集中式,省级控规模 | 海域立体分层确权,市级统筹 |
| 核心产业 | 粮食、果蔬、中药材内陆种养 | 海参、虾蟹、贝类海洋养殖 |
| 政策导向 | 盘活旱地、沉陷区,保障粮食生产 | 盘活滨海闲置空间,不占耕地 |
| 合规重点 | 耕地保护、农机通行 | 潮汐交换、近海生态保护 |
七、产业赛道机会
复合光伏支架(高支架农光、水上渔光桩基设备);
配套小型储能、台区消纳系统;
农业光伏一体化种植、水产养殖配套设施;
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 + 光伏综合开发;
分布式 EPC、运维、光储一体化服务商。
八、政策战略意义
落实十五五循环经济 “产业融合、资源减量增效”,实现一地两用,缓解新能源土地约束;
盘活山西大量采煤沉陷区、盐碱地、低效农田,兼顾农业稳产与新能源装机扩容;
就近消纳分布式绿电,降低电网远距离输送压力,助力全省双碳目标落地。

